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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明、江苏拥宪锻造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民终5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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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民终5740号
  • 案件名称

    吴文明、江苏拥宪锻造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吴文明;江苏拥宪锻造有限公司;洛阳金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民终57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文明,男,1968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拥宪锻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39444478X,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100号地块-B。法定代表人:洪锋,该公司总经理。原审第三人:洛阳金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2MA3XF9FQ78,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道北五路中沟村工业园6号。法定代表人:吴文明。上诉人吴文明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拥宪锻造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洛阳金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6民初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文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文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牛兆祥审判员  富建文审判员  王一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美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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