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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燕、张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2执1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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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302执1064号
  • 案件名称

    许燕、张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淄博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许燕;张猛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2执1064号申请执行人:许燕,女,1972年2月6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张猛,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住淄川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许燕与被执行人张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302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猛未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燕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立即履行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2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财产申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21年4月1日、2021年4月2日、2021年7月19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保险、税务、车辆、不动产登记、婚姻登记、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查得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并依法采取冻结措施,因冻结数额较小,无必要采取处置措施,经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依法于2021年4月7日决定对被执行人张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布。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5548.00,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未受偿5548.00元。经本院约谈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已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且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经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可认定为属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本案执行债权现执行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2执106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辉审 判 员  孙启福审 判 员  李 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牛晓彤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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