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中庆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1执2301号
由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21/9/28 0:00:00在吉林省蛟河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生效的郭中庆,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2301号
案件名称
郭中庆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当事人
郭中庆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81执2301号郭中庆:郭中庆罚金一案,执行标的额共计1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00.00元。至此,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的(2020)吉0281刑初48号判决书确定的处罚金100.00元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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