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中庆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1执2301号

由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21/9/28 0:00:00在吉林省蛟河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生效的郭中庆,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2301号
  • 案件名称

    郭中庆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郭中庆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81执2301号郭中庆:郭中庆罚金一案,执行标的额共计1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00.00元。至此,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的(2020)吉0281刑初48号判决书确定的处罚金100.00元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来自: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