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芬、陈雅倩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2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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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2332号案件名称
刘芬、陈雅倩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芬;陈雅倩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2332号原告:刘芬,女,199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被告:陈雅倩,女,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芬(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陈雅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芬负担。审判员 唐战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易 榕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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