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绍福、胡昌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25执45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225执456号案件名称
蒙绍福、胡昌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蒙绍福;胡昌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25执456号申请执行人蒙绍福,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胡昌芳,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水族,农民,户籍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现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蒙绍福与被执行人胡昌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225民初2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昌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蒙绍福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胡昌芳支付买卖合同纠纷赔偿款303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拍卖被执行人胡昌芳与蔡群娥名下位于融水县。现因上述房屋正在进行司法拍卖,待拍卖结束后本案将参与案款的分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件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房屋处置完毕后申请参与分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桂0225执3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炳铭审判员 陈少强审判员 龙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 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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