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余小康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30执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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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430执974号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余小康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彭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余小康;胡孔柏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974号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91弄130号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000598188051B。法定表人:徐振裕。被执行人余小康,男,汉族,1963年6月3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被执行人胡孔柏,男,汉族,1963年9月1日生,住彭泽县。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余小康、胡孔柏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430民初277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余小康、胡孔柏应支付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案款211675.33元,承担执行费3075.13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14750.46元未执行。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胡孔柏名下所有车辆(赣G×××××),已查封,但因无法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余小康名下所有位于彭泽县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彭房权龙城镇字第××号),已查封,但因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于2021年9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赣0430执9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远新审判员 刘楷林审判员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龙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974号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91弄130号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000598188051B。法定表人:徐振裕。被执行人余小康,男,汉族,1963年6月3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被执行人胡孔柏,男,汉族,1963年9月1日生,住彭泽县。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余小康、胡孔柏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430民初277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余小康、胡孔柏应支付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案款211675.33元,承担执行费3075.13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14750.46元未执行。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胡孔柏名下所有车辆(赣G×××××),已查封,但因无法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余小康名下所有位于彭泽县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彭房权龙城镇字第××号),已查封,但因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于2021年9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赣0430执9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远新审判员 刘楷林审判员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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