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振国、杨青柏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21民初224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21民初2245号
  • 案件名称

    杨振国、杨青柏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杨振国;杨青柏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21民初2245号原告:杨振国,男,1935年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红(原告女儿),女,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杨青柏,男,1978年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铁岭县。原告杨振国与被告杨青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杨振国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振国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杨振国承担。审判员  苏宝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晓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