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振国、杨青柏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21民初2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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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21民初2245号案件名称
杨振国、杨青柏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杨振国;杨青柏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21民初2245号原告:杨振国,男,1935年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红(原告女儿),女,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杨青柏,男,1978年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铁岭县。原告杨振国与被告杨青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杨振国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振国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杨振国承担。审判员 苏宝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晓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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