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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朝生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1执1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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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执1032号
  • 案件名称

    赵朝生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祁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祁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赵朝生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1执1032号移送执行人: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赵朝生,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赵朝生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的(2021)湘1121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朝生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赵朝生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20日至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8月5日、8月2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在人行、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保险信息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赵朝生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依法裁定采取冻结措施;于2021年8月24日依法裁定划拨被执行人赵朝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24.45元,并于2021年8月25日上缴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于2021年8月3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无财产。2021年8月1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朝生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赵朝生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0日止,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2,000元,执行到位1,624.45元,尚有375.55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海平审 判 员 江柏林审 判 员 周高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申 露书 记 员 孙思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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