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秦山吉祥三宝喜庆用品商店、张王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424民初377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424民初3779号案件名称
海盐县秦山吉祥三宝喜庆用品商店、张王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海盐县秦山吉祥三宝喜庆用品商店;张王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424民初3779号 原告:海盐县秦山吉祥三宝喜庆用品商店。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秦山街道长川坝8组长丰东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24MA2F2GDU73。 经营者:倪水红,女,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三星村施家桥7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王海伟、徐冰迪,浙江祥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王生,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原告海盐县秦山吉祥三宝喜庆用品商店诉被告张王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被告已经支付了7000元、本案就此了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海盐县秦山吉祥三宝喜庆用品商店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海盐县秦山吉祥三宝喜庆用品商店负担。 审判员王燕芬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夏铭伟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谷小英、长沙凯莱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102民初11011号 下一篇 赵朝生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1执10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