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小英、长沙凯莱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102民初11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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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11011号案件名称
谷小英、长沙凯莱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谷小英;长沙凯莱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102民初11011号原告:谷小英,女,1983年4月15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军,男,196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长沙凯莱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织机街47号明景公寓505房。法定代表人:刘凯,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民安,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谷小英与被告长沙凯莱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莱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谷小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军,凯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民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谷小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凯莱公司立即返还谷小英鼻部整形非法所得5万元;2.判令凯莱公司赔偿谷小英鼻部整形失败回复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等10万元;3.判令由凯莱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中旬,谷小英经朋友介绍到凯莱公司进行鼻部综合整形手术,花费50000元手术费。术后一周取出鼻部辅助固定物后,谷小英发现其鼻翼向左倾斜、鼻孔外翻,遂立即要求凯莱医院处理,但凯莱医院声称要三个月才能恢复理想状况。三个月后,谷小英鼻部状况未见好转,谷小英多次前往凯莱医院要求退款均被拒绝。经查,凯莱医院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具有实施鼻部整形手术的基本条件,凯莱公司为逃避法律责任,故意不与谷小英签订合同,涉嫌商业服务欺诈。凯莱公司非法行为给谷小英身体和经济造成重大损害,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凯莱公司辩称:诉前法院已经组织我们对我方医疗行为有无过错进行鉴定,但谷小英方已经放弃该鉴定。其主要主张我方涉及非法行医,但我方已经提供我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提交了相关医护人员的执业证书,本纠纷也经长沙市卫生局调解,不存在有非法行医的情况,对方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谷小英经朋友介绍至凯莱公司处进行鼻综合及下巴填充整形手术,凯莱公司收取谷小英整形费及杂费合计50000元。2019年10月19日,谷小英在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后,凯莱公司院长刘凯作为手术者,贺体标作为一助,成川玉作为护士共同为谷小英实施了整形手术,手术项目为鼻梁塑形、鼻头塑形、鼻孔塑形、胶原脂肪丰下巴,手术结果为麻醉满意,手术顺利,术中出血约20ml,安返病房。手术之后,谷小英向凯莱公司反映其术后存在鼻翼倾斜、鼻孔外翻的情况,凯莱公司解释整形手术需要恢复期,恢复期后,谷小英仍对整形效果不满意,凯莱公司院长刘凯于2020年5月8日为谷小英实施了相关维护手术。手术实施后,谷小英认为整形效果并未得到改善,遂多次要求凯莱公司退还整形费用。2020年7月7日,凯莱公司出具《关于谷小英同志鼻部手术纠纷处理意见函》,表明:手术前整体改变效果明显,局部存在问题是基于自身基础所限,术前已告知手术只能在原有基础上改善,不能尽善尽美,但针对谷小英对整形效果不满意的客观事实,给出如下承诺,其一是凯莱公司同意外请国内一流专家进行进一步手术调整,费用由凯莱公司负责,其二是公司同意谷小英自行外院手术调整,如果调整后对手术效果满意,凯莱公司愿意退还鼻综合所收费用,其三是凯莱公司愿意积极与谷小英就此事达成调解。后因调解不成,谷小英诉至本院。诉前,经谷小英申请,本院委托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凯莱公司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谷小英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恢复治疗费用、误工期进行鉴定,2020年11月10日,该中心向本院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表明委托鉴定事项超出该机构鉴定能力,故对本案不予受理。随后,本院再次委托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鉴定事项进行鉴定,2021年6月2日,该中心向本院出具《终止鉴定通知书》,表明该鉴定中心通知双方于2021年6月2日下午3时参加医患双方听证会,患方未到场,经询问其代理人告知联系不上患者,主要是追究医方非法行医问题,该鉴定中心表示该问题非其中心业务范围,医方也签字要求终止该鉴定,故该中心决定终止该鉴定,至此本案鉴定程序终结。另查明,凯莱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美容专科;美容服务;外科整形专科;门诊部;皮肤病专科;医疗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医疗器械技术推广服务;健康医疗产业项目的管理、运营。2017年8月22日,芙蓉凯莱医疗美容门诊部依法经长沙市芙蓉区行政审批局核准登记,准予执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17年8月22日至2023年8月21日。主治医师刘凯、助手贺体标、护士成川玉均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谷小英主张凯莱公司对其进行的整容手术严重失败致使其出现鼻翼倾斜、鼻孔外翻的情形,但其在本案提供的相关证据只能证明其术后状态,不足以证明其存在损害后果及凯莱公司存在诊疗过错等问题。由于上述事项涉及到专业医学知识,需要相关专业机构对此进行认定,本院委托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鉴定,但谷小英无正当理由未到场参加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鉴定进行的听证会,并主张主要追究凯莱医院非法行医的问题,因此造成鉴定程序终止,对此谷小英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根据凯莱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可知,其在为谷小英实施两次手术前均由谷小英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过程顺利,形成了手术记录,术后也告知其《面部美容术后注意事项》,并无明显诊疗过错。对于谷小英认为凯莱公司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形下为其实施了整形手术,构成欺诈的主张,凯莱公司已经提供证据证明其经营范围,并且公司经营项下的门诊部即芙蓉凯莱医疗门诊部于2017年8月22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主治医师刘凯、助手贺体标、护士成川玉在为谷小英实施整形手术时均已取得医师执业证,并未违反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故本院对谷小英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谷小英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谷小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振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廖 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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