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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杜顺焦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21财保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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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财保531号
  •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杜顺焦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杜顺焦;杨保英;徐正立;雷梅;三一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财保531号申请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48351599G。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担保人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三一工业城三一行政中心三楼,注册号:430000000038650。法定代表人唐修国。被申请人杜顺焦,男,195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申请人杨保英,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申请人徐正立,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申请人雷梅,女,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申请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杜顺焦、杨保英、徐正立、雷梅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杜顺焦、杨保英、徐正立、雷梅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柳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才华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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