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强、郑建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1002执63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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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02执638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国强、郑建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廊坊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国强;郑建芳;刘斌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1002执6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国强,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被执行人:郑建芳,女,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被执行人:刘斌,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申请执行人李国强与被执行人郑建芳、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10民终4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二、2021年6月2日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民政、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三、2021年6月7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未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6月18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五、2021年7月7日本院进行第三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六、2021年8月4日本院进行第四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七、2021年8月31日本院进行第五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八、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收益类保险61208.23元;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计45000元,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5428元及执行费1312元后,剩余99468.23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九、2021年8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十、2021年9月2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668031.77元及利息暂未能执行到位。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冀10民终47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程磊磊书 记 员 白金才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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