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谢海涛、李清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2执724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2执72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谢海涛、李清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宜章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谢海涛;李清明;宜章县城建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龚光杰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2执7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海涛。申请执行人李清明。被执行人宜章县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文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2745936911T。法定代表人:高顺旺,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郴州市中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中夏公园管理处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2772284226D。法定代表人:李松杰,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龚光杰。谢海涛、李清明与郴州市中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章县城建工程有限公司、龚光杰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宜章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的(2020)湘1022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3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谢海涛、李清明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7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郴州市中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章县城建工程有限公司、龚光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部门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于2021年7月16日向宜章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章县人寿保险公司等财产部门发起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7月16日,对被执行人郴州市中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章县城建工程有限公司、龚光杰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谢海涛、李清明,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73275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47327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谢海涛、李清明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上,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波审判员 左    亚    军审判员 魏    益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