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安泰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单纪祥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2执1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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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2执1179号案件名称
贵州安泰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单纪祥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贵州安泰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单纪祥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2执1179号申请执行人:贵州安泰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590798699C,地址:玉屏侗族自治县双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申建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单纪祥,男,1957年1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高密市。申请人贵州安泰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单纪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622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请求,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中,1、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传统查控和委托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查询走访,除有少量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证券、互联网、工商、公积金、车辆、不动产机构等有足以执行的财产信息;2、已对被执行人单纪祥适用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失信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单纪祥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单纪祥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贵州安泰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楷审判员 吴代华审判员 史勋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才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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