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晓华、天津市五和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4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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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4145号案件名称
简晓华、天津市五和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简晓华;天津市五和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4145号原告:简晓华,男,1969年3月9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市五和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苑中路25-43号(单号)。法定代表人:冯友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鹤津,男,该公司副经理。原告简晓华与被告天津市五和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简晓华于2021年9月6日以双方已庭下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简晓华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晓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简晓华负担。审判员 宋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班耿齐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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