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程露菲、张伟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03执154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执1540号
  • 案件名称

    程露菲、张伟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宝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程露菲;张伟
  • 案件缘由

    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03执1540号移送执行部门: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程露菲,男,汉族,2001年8月26日生,家住陇县东凤镇。被执行人:张伟,男,汉族,1975年12月18日生,家住金台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程露菲、张伟刑事退赔一案,本院(2021)陕0303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程露菲、张伟逾期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退赔被害人某经济损失2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网络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程露菲、张伟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及房产、车辆,线下查询亦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程露菲、张伟现在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03执154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程露菲、张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有隐匿、转移等情形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炳林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