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月兰、榆林煜澄橡胶资源再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25民初7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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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7593号案件名称
李月兰、榆林煜澄橡胶资源再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月兰;榆林煜澄橡胶资源再生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825民初7593号 原告:李月兰,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彩娟(系原告的女儿),女. 被告:榆林煜澄橡胶资源再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续甫泽,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定边县定边街道电信局后院。 原告李月兰与被告榆林煜澄橡胶资源再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佩佩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月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煜澄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月兰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偿还完毕时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31日,被告向原告的丈夫孙光祖借款1万元,约定月利率2%,现孙光祖已经去世。2015年4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约定月利率3%,被告两次共向原告借款2万元,至今未向原告偿还本息。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一再推拖,无奈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煜澄公司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和其所举借据两支、(2021)陕0825民初2543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定边县某某局关于榆林煜澄橡胶资源再生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线索的回复函》一份,查明以下事实: 2013年7月31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续甫泽向原告的丈夫孙光祖借款1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向孙光祖出具借据一支,借据上有续甫泽的签字和公司的印章。2015年4月13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续甫泽向原告借款1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借据上有续甫泽的签字和公司的印章。2020年4月8日(农历3月16)孙光祖因病去世。借款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经索要未果,故诉至本院。 另查明:孙光祖与原告共育有五个子女:孙文娟、孙彩娟、孙丽娟、孙妙娟、孙尚领,原告的子女均表示放弃继承其父对被告的1万元债权。 又查明,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将被告诉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陕0825民初2542号民事裁定书,以被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定边县某某局。定边县某某局于2021年6月9日作出《关于榆林煜澄橡胶资源再生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线索的回复函》,认为被告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予立案。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持有被告法定代表人续甫泽向其出具并加盖被告的印章的借据主张权利,该借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另原告持有被告向其丈夫孙光祖出具的借据主张权利,因孙光祖已经去世,孙光祖的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该笔债权,原告作为孙光祖的继承人向被告主张权利,主体适格,该笔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又因两笔借款用于被告的营运上,属于被告的债务,应由被告负责偿还。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关于2013年7月31日所贷1万元本金原、被告约定的利息符合借款时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2015年4月13日所贷1万元本金,原、被告约定月利率3%,根据借款时的法律规定,法律保护的月利率不得超过月利率2%,故本院调整为月利率2%,上述两笔贷款自2020年8月19日以后的利率,根据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原、被告约定借款利率不宜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由于原、被告发生借款行为时国家没有公布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按照原告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以2020年8月20日作为分界线,之前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之后均调整为年利率15.4%(月利率1.28%)计算利息。据此,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榆林煜澄橡胶资源再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月兰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7月31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本金1万元的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从2015年4月13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本金1万元的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1.28%支付本金2万元的利息至兑付完毕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元,由被告榆林煜澄橡胶资源再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佩佩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庆娃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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