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天华、分宜素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5民初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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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5民初98号案件名称
龚天华、分宜素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龚天华;分宜素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5民初98号原告:龚天华,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分宜素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安仁路北侧(东兴公馆)2幢1-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21MA396QWH7N。法定代表人:林细苟。原告龚天华与被告分宜素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龚天华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天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天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龚天华负担。审 判 长 宋 彦审 判 员 张 葳审 判 员 赵素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阮志军书 记 员 彭 英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5民初98号原告:龚天华,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分宜素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安仁路北侧(东兴公馆)2幢1-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21MA396QWH7N。法定代表人:林细苟。原告龚天华与被告分宜素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龚天华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天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天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龚天华负担。审 判 长 宋 彦审 判 员 张 葳审 判 员 赵素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阮志军书 记 员 彭 英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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