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某、陈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02民初5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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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02民初5709号案件名称
梅某、陈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梅某;陈某;王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02民初5709号原告:梅某,男,汉族,1981年12月8日生,住贵州省金沙县。被告:陈某,男,汉族,1983年6月23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被告:王某,女,汉族,1984年10月9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本院审理原告梅某与被告陈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原告梅某在接到我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梅某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94元,其中1547元由原告梅某负担,另外1547元退还原告梅某。审判员 赵 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首自萍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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