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罗庄区某某批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302民初14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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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02民初14220号案件名称
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罗庄区某某批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罗庄区某某批发超市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02民初14220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依菲,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罗庄区某某批发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经营者:陈某某。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庄区某某批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史继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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