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金海红、新疆金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85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保852号
  • 案件名称

    金海红、新疆金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富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金海红;新疆金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852号申请人:金海红,男,1974年12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申请人:新疆金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段相启,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金海红与被申请人新疆金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金海红于2021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5万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金海红以名下×××号哈弗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1)新4322民初1341号民事裁定书、(2021)新4322民初13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金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5万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物即申请人金海红以名下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