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海红、新疆金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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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保852号案件名称
金海红、新疆金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金海红;新疆金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852号申请人:金海红,男,1974年12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申请人:新疆金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段相启,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金海红与被申请人新疆金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金海红于2021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5万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金海红以名下×××号哈弗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1)新4322民初1341号民事裁定书、(2021)新4322民初13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金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5万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物即申请人金海红以名下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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