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亮、李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2执10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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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2执1068号之一案件名称
彭亮、李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宜章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彭亮;李峰;杨四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2执10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亮。被执行人:李峰。被执行人:杨四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亮与被执行人李峰、杨四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彭亮与被执行人李峰、杨四芬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022民初8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波审判员 左亚军审判员 魏益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 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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