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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兴明、范希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982民初4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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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982民初4456号
  • 案件名称

    唐兴明、范希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唐兴明;范希普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82民初4456号原告:唐兴明,男,196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范希普,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原告唐兴明与被告范希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2021年9月15日,原告唐兴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兴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兴明撤诉。案件受理费7324元,减半收取3662元,由原告唐兴明负担。审 判 员  徐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沈文祥书 记 员  吴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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