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鸡市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弘远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03执8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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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执804号案件名称
陕西宝鸡市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弘远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陕西宝鸡市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弘远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03执80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宝鸡市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金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5835059829。法定代表人:焦双虎,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军亮,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陕西弘远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新维巷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MA6X97GM8J。法定代表人:韩小伟,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太白县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白县咀头镇黄凤山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31580760945W。法定代表人:吴林林,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陕西宝鸡市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弘远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太白县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303民初2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弘远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太白县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宝鸡市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8898元以及利息,执行费9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控,经查1、经金融机构反馈,本案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2021年9月23日至2022年9月23日),暂无银行存款;2、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被执行人无房产;3、车辆管理部门反馈被执行人无机动车辆;4、工商管理机关反馈被执行人无工商投资信息。申请人须就上述查封、冻结期限到期前二十日向本院申请续行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人员并限制消费。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释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侯虎勤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李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晓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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