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海梅、夏千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682执169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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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682执1694号之二案件名称
田海梅、夏千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如皋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田海梅;夏千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682执16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田海梅,女,1968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夏千华,男,1966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田海梅与被执行人夏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82民初29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夏千华偿还田海梅借款254500元,分期履行:于2020年、2021年、2022年每年农历年底前给付54833元,2023年、2024年每年农历年底前给付45000元。若夏千华不能按约履行,田海梅有权就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自2020年4月20日开始以未履行的金额为本金,按照年息6%计算利息。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0元,由夏千华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田海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受理后,由郝文科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54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60元,执行费3966元(未预缴)。执行中,被执行人夏千华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执行裁定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且分散于多家银行,未发现保险及有价证券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3.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结。4.本院至被执行人家中调查,其家人反映被执行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已住院,并提供病历予以佐证,且因新冠病毒疫情影响,暂不宜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5.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限制其高消费。6.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送了执行进程告知书,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汽车、不动产等财产,被执行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暂不宜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本院将以上执行进程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0682民初29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章海涛审判员 张 鑫审判员 沈飞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杨亚萍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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