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斌、哈密市思科拓展实业有限公司等卢作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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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1731号案件名称
周永斌、哈密市思科拓展实业有限公司等卢作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哈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周永斌;哈密市思科拓展实业有限公司;卢作强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731号申请执行人:周永斌,男,汉族,1974年7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子洲县 被执行人:哈密市思科拓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密市伊州区。 法定代表人:赵勇,董事长。 被告:卢作强,男,汉族,1974年5月11日出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广晟园小区E座。 申请执行人周永斌与被执行人哈密市思科拓展实业有限公司、卢作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新2201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100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已执行到位案款0元,查询被执行人哈密市思科拓展实业有限公司、卢作强银行账户,土地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查封被执行人哈密市思科拓展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本案为轮候查封,依法向社会发出悬赏公告,无财产线索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法执结。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进行惩戒。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龙世伦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长恒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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