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山边水泥预制品厂、方京臣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21执506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021执506号之一案件名称
歙县山边水泥预制品厂、方京臣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歙县山边水泥预制品厂;方京臣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21执5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歙县山边水泥预制品厂,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桂林镇连川村山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021MA2NTDHQ6A。经营者:徐晖。被执行人:方京臣,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歙县山边水泥预制品厂与被执行人方京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方京臣收到本通知书后三日内支付执行款44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60.00元,并依规定进行财产申报,但被执行人方京臣均未按规定履行。本院经多次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方京臣有少许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方京臣所有的皖J×××××号汽车一辆,2021年7月6日到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方京臣的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7月9日将被执行人方京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1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歙县山边水泥预制品厂与被执行人方京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就还款时间和还款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同日申请执行人歙县山边水泥预制品厂将本执行案件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021执5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姚侠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王炜书 记 员 李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叶X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3执920号 下一篇 大连长兴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2民初9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