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燕燕、张文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602民初8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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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02民初8458号案件名称
何燕燕、张文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绍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何燕燕;张文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602民初8458号 原告:何燕燕,女,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现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张文斌,女,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原告何燕燕与被告张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变更后):一、判令被告张文斌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燕燕、被告张文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两人合伙经营餐饮店,后因经营不善,原告退出合伙,由被告独自经营,双方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40000元,后被告已支付原告5000元,余款35000元被告于2020年12月21日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载明:向原告借款35000元,于2021年7月1日归还。嗣后,被告又归还给原告5000元,至今尚有30000元未还。 本院认为,案涉款项的产生原因并非借款,但双方已合意将案涉款项转为借款,现被告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文斌归还原告何燕燕人民币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张文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棣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沈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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