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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雨、天津市奥城金逸电影院有限公司鞍山西道店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04执7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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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7444号
  • 案件名称

    边雨、天津市奥城金逸电影院有限公司鞍山西道店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边雨;天津市奥城金逸电影院有限公司鞍山西道店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津0104执7444号边雨、天津市奥城金逸电影院有限公司鞍山西道店:申请执行人边雨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奥城金逸电影院有限公司鞍山西道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4民初51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21)津0104执7444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津0104执7444号边雨、天津市奥城金逸电影院有限公司鞍山西道店:申请执行人边雨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奥城金逸电影院有限公司鞍山西道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4民初51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21)津0104执7444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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