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医疗保障局、湘潭市碱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81执1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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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执1671号案件名称
湘乡市医疗保障局、湘潭市碱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湘乡市医疗保障局;湘潭市碱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81执1671号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医疗保障局,地址湘乡市昆仑桥街道健康北路19号。法定代表人:曾剑辉,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新飞,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湘潭市碱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湘潭碱业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南津路88号。法定代表人伍刚,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医疗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湘潭市碱业有限公司追缴社会保险费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湘0381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湘潭市碱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医疗保障局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9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湘潭市碱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2021年9月22日,向湘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情况,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湘潭市碱业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9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5524222.67元、执行费55021.11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兵辉审判员 沈振杰审判员 谢 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彩坤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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