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晨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美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282民初9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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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82民初9788号案件名称
慈溪市晨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美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溪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慈溪市晨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美芬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9788号 原告:慈溪市晨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蒋家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473882772。 法定代表人:方光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雨佳,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美芬,女,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晨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美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晨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计32.50元,由原告慈溪市晨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潘国锋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吴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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