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莎、郴州市林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3执1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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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执1461号案件名称
曹莎、郴州市林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曹莎;郴州市林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3执1461号申请执行人:曹莎,女。被执行人:郴州市林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飞天山镇排塘村杨家组。法定代表人:彭礼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莎与被执行人郴州市林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的(2021)湘1003民初1210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因被执行人郴州市林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林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6384.22元[含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212978.67元(计算至2021年9月2日)、案件受理费4825.8元、执行费8579.7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626384.22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尧舜审 判 员 段文彪审 判 员 朱易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周 瑞书 记 员 张智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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