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怀金、赵小丽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裁定书(2021)皖1222民特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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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2民特18号案件名称
赵怀金、赵小丽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赵怀金;赵小丽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22民特18号申请人:赵怀金,男,1962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怀印,男,汉族,1954年4月21日生,现住太和县,系赵怀金的哥哥。被申请人:赵小丽,女,1983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系申请人之女。代理人:高凤揣,男,汉族,1985年5月24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系赵小丽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谊,太和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赵怀金与被申请人赵小丽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赵怀金撤回申请。审判员 张 红 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曼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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