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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绪海、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力超石材厂保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1执恢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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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恢170号
  • 案件名称

    刘绪海、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力超石材厂保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刘绪海;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力超石材厂
  • 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1执恢170号申请执行人:刘绪海,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被执行人: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力超石材厂,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天岗镇永胜村。经营者:王春利,厂长。申请执行人刘绪海与被执行人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力超石材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281民初2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刘绪海与被告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力超石材厂的劳动关系。二、被告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力超石材厂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绪海工伤待遇150788.57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力超石材厂负担。鉴定费1942.7元,由原告刘绪海负担600元,由被告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力超石材厂1342.7元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绪海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力超石材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182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吉0281执1195号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21年8月23日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控系统查明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力超石材厂无证券数据,有银行开户信息但无足额银行存款。另,查明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力超石材厂经营者王春利有工资收入,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2021年7月22日,本院依法扣划王春利工资收入30700元交付刘绪海。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力超石材厂、王春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刘绪海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因执行王春利工资收入期限较长,本案应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期限较长,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蛟河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1执恢1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君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赵宏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世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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