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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冬梅、郭振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012执1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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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012执1623号
  • 案件名称

    袁冬梅、郭振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袁冬梅;郭振兴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012执1623号申请执行人:袁冬梅,女,198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郭振兴,男,1992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申请执行人袁冬梅与被执行人郭振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该案作出的(2020)苏1012民初48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标的2215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32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材料,被执行人未至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2、2021年4月16日经本院执行指挥中心不动产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2021年9月12日通过本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网络查控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苏K×××××号的机动车(摩托车),本院至江都车管所进行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查封期限:自2021年9月14日至2021年9月13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银行存款,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1年7月7日至2022年5月6日止);4、本院至扬州市××区××东××社区××及大桥镇××村村委会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5、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无异议且予以认可,其认可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7、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2150元,已执行到位0元。综上,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且暂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认定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郭振兴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袁冬梅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行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对于在本案诉讼、执行过程中查封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江龙审判员  樊中秋审判员  田鲁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 啸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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