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区吉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知民初11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8知民初113号
  • 案件名称

    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区吉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区吉兴超市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113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恋,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安市青原区吉兴超市,经营场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东侧合济春天48栋门面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3MA35WWRD7Q。经营者:廖承恩,男,汉族,1981年2月9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碧玲,女,汉族,1957年6月26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系廖承恩之母。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吉安市青原区吉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2准许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肖建文审判员  胡 婧审判员  刘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丹妮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113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恋,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安市青原区吉兴超市,经营场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东侧合济春天48栋门面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3MA35WWRD7Q。经营者:廖承恩,男,汉族,1981年2月9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碧玲,女,汉族,1957年6月26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系廖承恩之母。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吉安市青原区吉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2准许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肖建文审判员  胡 婧审判员  刘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丹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