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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天润典当有限公司、淮安市金恒泰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91执恢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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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91执恢320号
  • 案件名称

    淮安市天润典当有限公司、淮安市金恒泰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淮安市天润典当有限公司;淮安市金恒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金恒泰电控科技有限公司;王令喜;陈桂英;林枫;王璐;蔡静;林东;张文菊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一条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一条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一条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六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六条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 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给国外华侨的婚姻诉讼文件寄递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 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给国外华侨的婚姻诉讼文件寄递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91执恢320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天润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亚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刚毅,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淮安市金恒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令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金恒泰电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令喜,男,194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执行人:陈桂英,女,1949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执行人:林枫,男,1970年4月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执行人:王璐,男,1978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执行人:蔡静,女,1979年9月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执行人:林东,男,1974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执行人:张文菊,女,197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淮安市天润典当有限公司与淮安市金恒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金恒泰电控科技有限公司、王令喜、陈桂英、林枫、林东、张文菊、王璐、蔡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891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书:一、被告淮安市金恒泰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淮安市天润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借款期间的综合服务费36000元及违约金(以30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24%计算)。二、被告江苏金恒泰电控科技有限公司、王令喜、陈桂英、林枫、王璐、蔡静、林东、张文菊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淮安市天润典当有限公司有权对苏(2017)淮安市不动产证明第0044443号记载的土地使用权证为淮A国用(2010出)第962号以及房屋320805、006002、GB00012、F00010001号的房屋有权优先受偿,限额为300万元,担保范围包括判决第一项的本金、违约金。案件受理费31688元,由原告淮安市天润典当有限公司负担764元,由被告淮安市金恒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金恒泰电控科技有限公司、王令喜、陈桂英、林枫、王璐、蔡静、林东、张文菊负担3092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淮安市金恒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金恒泰电控科技有限公司、王令喜、陈桂英、林枫、王璐、蔡静、林东、张文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如下财产调查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黑名单”告知书及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限期申报财产。2、执行过程中,本院依他案拍卖了林东、张文菊、林枫、王令喜、陈桂英、王璐、蔡静名下的抵押房产,扣除优先权及相关费用后,无剩余款项可供本案分配,目前被执行人个人名下均无不动产登记。再经财产调查,所有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张文菊、陈桂英、王璐、蔡静没有工商、车辆登记,林枫、王令喜没有车辆登记,林东没有工商登记。林东名下号牌为鲁H×××××车辆因车龄过长无处置价值,申请人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淮安市金恒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金恒泰电控科技有限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名下的车辆及不动产均属于破产财产,已移交破产管理人,申请执行人可向破产管理人主张抵押财产部分的处置优先权。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3、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已发布限制高消费令。4.通过执行,申请执行人共实现债权0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申报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拍卖了被执行人的房产,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苏0891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依法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依法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忠审判员  周 丰审判员  伏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科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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