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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士鹏、王云参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沪0151刑初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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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51刑初369号
  • 案件名称

    蒋士鹏、王云参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蒋士鹏;马磊;王云参
  • 案件缘由

    盗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51刑初36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士鹏,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暂住上海市崇明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被告人王云参,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暂住上海市崇明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被告人马磊,男,1994年5月28日出生,暂住上海市崇明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公诉机关以沪崇检刑诉〔2021〕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士鹏、王云参、马磊犯盗窃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7月4日上午,被告人蒋士鹏、王云参、马磊共谋盗窃位于本区陈家镇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人文学院二期工地上的尚未安装的空调。当日22时许,被告人蒋士鹏、王云参、马磊将八台格力牌1.5匹变频挂机空调搬运至被告人蒋士鹏牌号为苏HAXXXX的面包车上。后由被告人蒋士鹏驾车,与被告人马磊、王云参一起将空调运至蒋士鹏的老家。被告人蒋士鹏分得四台空调,被告人马磊、王云参各分得二台空调。经评估,八台空调合计价值人民币22,400元。2021年7月6日,被告人蒋士鹏、王云参、马磊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三被告人已共同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0,000元,均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云参、马磊有犯罪前科;被告人蒋士鹏、王云参、马磊均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蒋士鹏、王云参、马磊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蒋士鹏、王云参、马磊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士鹏、王云参、马磊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士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云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马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陈 丰书记员 芦苗苗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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