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孝廉与赵志龙、王书兰等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5执恢2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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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执恢2586号案件名称
翁孝廉与赵志龙、王书兰等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翁孝廉;王钦一;王书兰;赵志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5执恢2586号申请执行人翁孝廉,男,194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赵志龙,男,196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王书兰,女,196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王钦一,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2018)沪0115民初25376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翁孝廉与被执行人赵志龙、王书兰、王钦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志龙、王书兰、王钦一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上述三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沪0115民初25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运所审 判 员 刘胥斌审 判 员 杨春月法官助理 于 晔书 记 员 于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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