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明龙牧业有限公司、黄育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2民初2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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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2民初2269号案件名称
湖南省明龙牧业有限公司、黄育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湖南省明龙牧业有限公司;黄育布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2民初2269号原告:湖南省明龙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蒋家嘴镇张家铺村张家铺组。法定代表人:胡小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力,湖南龙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湖南龙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育布,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原告湖南省明龙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育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湖南省明龙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南省明龙牧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省明龙牧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89.46元,减半收取计2294.73元,由湖南省明龙牧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廖秀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 煜书 记 员 郑天政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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