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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明龙牧业有限公司、黄育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2民初2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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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2民初2269号
  • 案件名称

    湖南省明龙牧业有限公司、黄育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寿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湖南省明龙牧业有限公司;黄育布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2民初2269号原告:湖南省明龙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蒋家嘴镇张家铺村张家铺组。法定代表人:胡小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力,湖南龙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湖南龙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育布,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原告湖南省明龙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育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湖南省明龙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南省明龙牧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省明龙牧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89.46元,减半收取计2294.73元,由湖南省明龙牧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廖秀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 煜书 记 员 郑天政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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