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平、郭有余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481民初3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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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81民初3583号案件名称
黄光平、郭有余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溧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黄光平;郭有余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481民初3583号原告:黄光平,男,1982年4月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书婷,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有余,男,197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溧阳市。原告黄光平诉被告郭有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于同年9月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20年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承接的溧阳市中关村上经时代佳世达工地从事劳务,被告拖欠原告劳务工资6000元至今未付。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劳务工资6000元。被告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雇佣原告为其从事劳务,拖欠原告劳务工资6000元,由被告于2020年12月25日出具了欠条,承诺于2021年3月3日前付清,但被告至今未能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所欠原告劳务工资应予支付。被告拖欠原告的劳务工资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对此应予采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有余欠原告黄光平劳务工资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不交,视为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虞建华人民陪审员 潘 婕人民陪审员 涂华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杨诗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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