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忠华、张福善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兵0202民初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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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0202民初232号案件名称
邓忠华、张福善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邓忠华;张福善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兵0202民初232号原告:邓忠华,男,1982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建,新疆乌鲁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福善,男,1982年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原告邓忠华与被告张福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邓忠华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忠华负担。审判员 张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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