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静、大连恒兴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922民初18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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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民初1886号案件名称
李静、大连恒兴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彰武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静;大连恒兴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李冬刚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22民初1886号原告:李静,女,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大连恒兴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得利寺镇得利寺农场王家果园。法定代表人:李恒福,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冬刚,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与被告大连恒兴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李冬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静以被告大连恒兴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主体错误为由,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静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做出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静负担。审 判 长 刘 朗审 判 员 纪赛男人民陪审员 李小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芮一华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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