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荔红、倪荔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桂1122民初1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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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122民初1260号案件名称
倪荔红、倪荔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钟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倪荔红;倪荔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桂1122民初1260号原告:倪荔红,女,1968年7月11日生,瑶族,住广西钟山县。被告:倪荔莎,女,1974年4月11日生,瑶族,住广西钟山县。原告倪荔红与被告倪荔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荔红、被告倪荔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荔红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4,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被告以偿还借款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将自己的农村信用社信用卡交付被告。被告于2017年8月9日开始用原告的信用卡取钱,至2017年9月25日共取了103,000元。被告于2017年9月11日还了35,000元。之后,在原告的不断催促下,被告陆续还了部分透支款,经双方认可,被告尚欠原告34,000元欠款。2020年6月20日,被告向原告立下借条,明确该款于2020年12月30日归还。还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无果,为此提起诉讼。被告倪荔莎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原告主张利息没有事实依据,应当驳回原告的利息请求。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原告的利息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倪荔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倪荔红借款3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倪荔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奉仰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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