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何静、聂东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湘0211执恢28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湘0211执恢282号
  • 案件名称

    何静、聂东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何静;聂东林;刘敏;湖南向家铁合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211执恢282号申请执行人:何静,女,195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聂东林,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刘敏,女,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湖南向家铁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423号乾城嘉园1栋2136。法定代表人:聂东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何静与被执行人聂东林、刘敏、湖南向家铁合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2020)湘0211民初283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2020)湘0211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静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终结本次执行。因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恢复执行。2020年7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聂东林、刘敏、湖南向家铁合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7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7月8日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被执行人无财产,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聂东林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房屋,2021年7月26日,买受人陈师师以852225元竞得,本案分配案款228463元已发放申请人何静,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通过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聂东林、刘敏、湖南向家铁合金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5日,本案此次恢复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2.1225万元,尚有39.2762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祥宇审判员  张轶强审判员  刘 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博雄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