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山、乔林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6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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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6765号案件名称
韩国山、乔林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韩国山;乔林斌;付燕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6765号申请执行人:韩国山,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常熟,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乔林斌,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司机,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付燕,女,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国山与被执行人乔林斌、付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津0104执676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帅审判员 张 瑞审判员 李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尹薪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6765号申请执行人:韩国山,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常熟,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乔林斌,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司机,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付燕,女,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国山与被执行人乔林斌、付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津0104执676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帅审判员 张 瑞审判员 李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尹薪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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