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2021)苏07执监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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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执监96号案件名称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执监9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9381530R。法定代表人:王良新。申请执行人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银昌等人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723民初4250号、(2019)苏0723民初4249号、(2019)苏0723民初4247号、(2019)苏0723民初4246号、(2019)苏0723民初4244号、(2019)苏0723民初4242号、(2019)苏0723民初4239号、(2018)苏0723民初5111号、(2019)苏0723民初4243号、(2019)苏0723民初42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灌云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分别为(2021)苏0723执3008-3016号、(2021)苏0723执3091号,因工作需要,为便于案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723民初4250号、(2019)苏0723民初4249号、(2019)苏0723民初4247号、(2019)苏0723民初4246号、(2019)苏0723民初4244号、(2019)苏0723民初4242号、(2019)苏0723民初4239号、((2018)苏0723民初5111号、(2019)苏0723民初4243号、(2019)苏0723民初4221号民事判决由灌南县人民法院执行。灌云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灌南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斌审 判 员 卢 澄审 判 员 王宜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穆家乐书 记 员 韩振亚附案件清单: (2021)苏0723执3008号 借款合同纠纷 (2019)苏0723民初425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胡银昌,马生花,周绪林,董志勇 (2021)苏0723执3009号 借款合同纠纷 (2018)苏0723民初424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张守德,马士香,陈玉龙,张小宁,朱展万,陈仕情 (2021)苏0723执3010号 借款合同纠纷 ((2019)苏0723民初424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周庆成 (2021)苏0723执3011号 借款合同纠纷 (2019)苏0723民初424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王加祥,马兆卫,马士立,杜兴霞 (2021)苏0723执3012号 借款合同纠纷 (2019)苏0723民初424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孙召友,孙召绪 (2021)苏0723执3013号 借款合同纠纷 (2019)苏0723民初424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匡正江,胡玲玲,胡建勇,仰继红 (2021)苏0723执3014号 借款合同纠纷 (2019)苏0723民初423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孙东亮,韩树芹,彭永弟,董红丽 (2021)苏0723执3015号 借款合同纠纷 (2018)苏0723民初511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陈习花,林国龙,谢兆方 (2021)苏0723执3016号 借款合同纠纷 (2019)苏0723民初424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程利军,徐士红,管永明 (2021)苏0723执3091号 借款合同纠纷 (2019)苏0723民初422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曹胜利,周甫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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