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秦胜利、张广霞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02民初268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302民初2687号
  • 案件名称

    秦胜利、张广霞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蚌埠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秦胜利;张广霞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02民初2687号原告:秦胜利,男,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平俊杰,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万翠,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广霞,女,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胜利诉被告张广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秦胜利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秦胜利负担。审判员  周惠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瑞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