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胜利、张广霞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02民初268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302民初2687号案件名称
秦胜利、张广霞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蚌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秦胜利;张广霞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02民初2687号原告:秦胜利,男,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平俊杰,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万翠,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广霞,女,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胜利诉被告张广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秦胜利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秦胜利负担。审判员 周惠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瑞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3执1284号之一 下一篇 温岭市滨海东楼农资店、林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81民初93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