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3执128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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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执1284号之一案件名称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勇;倪倬炫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3执12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146号。法定代表人:周松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何**,男。被执行人:倪倬炫,女。申请执行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倪倬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湘1003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8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何**、倪倬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保险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23日,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何**、倪倬炫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何**、倪倬炫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通过现场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何**、倪倬炫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何**、倪倬炫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将被执行人何**、倪倬炫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约谈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因被执行人何**、倪倬炫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55270.21元,已执行0元,尚有355270.21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尧舜审 判 员 段文彪审 判 员 朱易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周 瑞书 记 员 张智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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