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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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530号案件名称
衡阳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衡阳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6民初1530号原告:衡阳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98号龙江明珠301室。法定代表人:王玲,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星星,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婷,女,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告:王媛,女,1986年3月24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原告衡阳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衡阳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阳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李 劲代理书记员 陈巧玲校对人:李劲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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