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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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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530号
  • 案件名称

    衡阳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衡阳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媛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6民初1530号原告:衡阳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98号龙江明珠301室。法定代表人:王玲,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星星,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婷,女,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告:王媛,女,1986年3月24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原告衡阳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衡阳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阳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李 劲代理书记员  陈巧玲校对人:李劲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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